最值得信賴的紅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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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真愛 //

  • 愛是理解的別名/泰戈爾
  • 歲月如飛刀,刀刀催人老
  • 「伴侶」不是找來的,而是相處來的!
  • 妳終於發現,漂泊不確定的愛情不適合妳, 多想在工作遇到挫折時, 能有一個人是妳的心靈支柱, 你們努力打拼、孕育下一代, 成為別人口中的「一家人」。 這才是你要的歸宿。
  • 名言之一: ​女人不怕晚婚,但是當你想結婚時, 婚姻市場上還剩下誰可以挑?
  • 將全宇宙縮小成一個人, 將一個人擴大是成上帝. 這就是愛 維克多·雨果
  • 學會理解欣賞的眼光去看對方,而不是以自以為是的關心去管對方。
  • 戀愛要和最愛的人在一起, 結婚要和最舒服的人在一起
  • 當你垂釣愛情,不要用腦,要以心作餌/美國作家 馬克吐溫
  • 如果你不曾羨慕,你怎麼會覺得別人是在炫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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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本公司)

茲本公司接受您之委託,為您提供辦理交友媒介平台約見異性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含網站、電話或現場排約、活動等),經雙方同意,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服務方式
  1. 本公司僅負責提供交友媒介平台之機會,代為約見合適異性會員及提供與婚友相關之兩性諮商服務(含網站、電話或現場排約、活動等),並不擔保一定能找到期望對象或約見到所指定之會員。
  2. 您所指定或預定排約之會員,仍須經對方同意且能排約時始列入排約。
  3. 如您不指定會員時,得預先告知可排約時間,由本公司依當時可排約之會員隨機排約。

第二條

網路平台使用
  1. 您登入網路會員資料,並設定密碼開通使用後,得於網路平台上以隱藏名稱方式(但須讓本公司知悉您之會員編號及大名)與您就第一條之服務相關事項做聯繫溝通。惟如因線路中斷、停電、當機等因素致無法使用網路平台時,得改以電話續提供服務。
  2. 您使用網路平台服務時,不得發表具攻擊性、粗鄙、侮辱性等不當之言論,或與本服務無關之言論,否則本公司得暫停您之平台使用權限,情節重大者逕依第九條約定處理。

第三條

服務方式
  1. 經排定後如要臨時取消約會時,至遲應於24小時前以電話聯繫取消,否則仍應負擔本項費用,且本公司於您未付清費用前得暫停您之會員權利。臨時取消排約達2次者,視為重大違約,本公司得逕依第九條約定處理。
  2. 自您收到專屬帳號密碼之後,服務即期生效,不論有無使用其他項目,或是要繼續使用或放棄,皆無權要求未使用部份之退款或未使用該項會員權利服務要求退費
  3. 如本公司舉辦戶外聯誼、茶會等活動時,將另行公佈活動行程、參加費用及繳交方式,活動因故未能舉行時,已繳參加活動費用無息退還或得充抵下一次活動費用。(若您無故取消,形同放棄,不予退費)

第四條

權利與義務
  1. 您於入會時,應詳實正確提供與本服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並擔保資料之真實性,加入會員期間個人相關資料(例如住居所、電話、名字、工作、婚姻記錄等等)如有異動更迭時,應即時通知本公司更新。若有虛假則視同違約。
  2. 您於入會後一週內,應繳交照片、自我介紹乙篇,供本公司於網路平台上使用。若不提供致本公司無法提供服務時,或造成服務上的困難時,您不得要求退費延長合約期間。
  3. 本公司以網路、簡訊ˋ打電話等提供服務時,您應予以回應,供本公司後續服務之用。若您不予回應致本公司無法提供後續服務達三次時,本公司得停止服務至您回應時止。
  4. 您同意本公司得於本服務契約目的範圍內,自由使用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5. 您於入會期間中途停止會員活動,或退出會員,或因違約遭本公司終止會員資格(除名)等均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費用。
  6. 您如於參加會員期間已找到適合交往對象,並進行交往,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由需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時,須主動告知本公司,由會員申請暫停手續,於2年以上制之會員期限內,最長3個月為期,二次為限。
  7. 您違反第八條約定,擅自將其他會員資料提供予第三人知悉,或使用於非關本契約目的範圍時,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隨時終止契約,除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外,如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時仍應負賠償責任。
  8. 本公司或所屬相關人員因執行本合約義務時,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造成您權益有所損失時,應由本公司連帶負責。

第五條

會談排約基本言行舉止規範
  1. 您經排約與其他會員見面時,不得有推銷、招攬業務行為(例如拉保險、賣塔位等)亦不得有要求借貸或其他不當、不雅之言行,如經其他會員檢舉時,本公司得暫停您之會員權利,經二位(含)以上會員檢舉時,視為您重大違約,得不經催告,逕依第九條約定處理。
  2. 您入會期間如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或其他刑事法律,即暫停會員之權利,如經法院有罪判決時,即逕依第九條約定處理。

第六條

遵循法令
本公司(含本公司受僱人)辦理本服務業務時,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之規範,惟您同意授權本公司在本服務契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個人資料,如因此媒介機會而促成訂婚、結婚時,並同意本公司將訂婚、結婚之資訊用作本公司之業務宣傳。

第七條

本公司或所屬相關人員依本契約提供本服務時,所知悉之您相關私人等資料應負保密責任,不得使用或透露予非關本服務目的範圍外之任何第三人知悉。而您亦不得將本公司之作業方式或因本公司提供服務所知悉之其他會員相關資料告知任何第三人,違反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本保密義務不因本合約之終止而失效。

第八條

如您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時,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除已繳費用不予退還外,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九條

雙方約定契約債務履行地為。若就本契約內容或服務方式發生爭議時,並合意以桃園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電話03-3322101#5715)申訴 或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法治路1號 電話:03-3396100)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第十條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後,以書面隨時修正之。

第十一條

  1. 本公司保有修訂本告知文件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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